興仁:一男子因酒后駕車被開除公職
2021年2月5日,被告人楊某斌在興仁廣場附近吃燒烤時,因感覺無聊就讓老板拿了一瓶二鍋頭,吃完燒烤喝完酒后楊某斌就回到車上準備找地方休息。駕駛小型轎車從興仁市桃園東路經興仁大道、興仁廣場紅綠燈處左轉往振興大道方向行駛,行駛至興仁市振興大道飛越路口50米(小地名:陽光大酒店門口)處時,被興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。經鑒定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mg/100ml。
檢察機關指控,被告人楊某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(二)項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興仁市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斌提起公訴,并將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線索移交興仁市紀委、監(jiān)委及興仁市自然資源局。
興仁市人民法院采納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議,并依法判處楊某斌拘役一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為進一步嚴明紀律,發(fā)揮警示教育作用,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及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,黔西南州紀委監(jiān)委給予楊某斌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來源:興仁檢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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