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后駕駛釀車禍 普安一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
時至今日,“酒駕、醉駕”幾乎可以算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,“醉駕入刑”實行后,仍有人“頂風作案”觸碰法律紅線,更有甚者不僅駕駛的是準駕不符車型,還醉駕發(fā)生車禍,普安縣高棉鄉(xiāng)一男子因此被提起公訴。
據了解,現(xiàn)年46歲的盧某國系普安縣高棉鄉(xiāng)嘎壩村村民,2019年10月,盧某國向他人購得一輛牌號為貴A90***的二手汽車后,僅持有D照即三輪車駕照的盧某國自認為駕駛技術不錯,就長期駕駛該小汽車用于生產生活。2020年9月14日中午,盧某國在家里與他人飲酒后,駕駛該小型轎車從嘎壩村往高棉鄉(xiāng)街上方向欲找修理廠對該車的霧燈進行維修,當車至普安縣江罐線一路段小洞口時,與對向駕駛人盧某忠所駕貴EP9***兩輪摩托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盧某忠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接到報警后民警趕赴現(xiàn)場,發(fā)現(xiàn)駕駛人盧某國有酒駕嫌疑,對其當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檢測酒精含量為128mg/100ml,后經鑒定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.93mg/100ml,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值,盧某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。
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被告人盧某國醉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(guī)定,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盧某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,可以從輕處罰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對盧某國提起公訴。
檢察官提醒:
平安出行始于心,拒絕酒駕踐于行!酒駕嚴重威脅了自己及身邊人的生命安全,一次醉酒駕駛,可能拆散一個家庭,還將面臨刑事追責,犯罪記錄也將伴隨終身。一定要謹記,“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”
酒駕危害
1、觸覺能力降低
飲酒后駕車,因酒精麻醉作用,人的手、腳觸覺較平時降低,往往無法正?刂朴烷T、剎車及方向盤。
2、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
飲酒后,人對光、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,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。
3、視覺障礙
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.3%。就會導致視力降低,在這種情況下,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。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.8%,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。至于醉酒的駕駛員,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(huán)境的很小一部分。
4、力不從心
酒精刺激下,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,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,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。
5、疲勞駕駛
飲酒后易困倦,表現(xiàn)為駕車行駛不規(guī)律、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。
依據相關法律的規(guī)定,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是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,可以處拘役,并處罰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
【危險駕駛罪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(一)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;
(三)從事校車業(yè)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或者嚴重超過規(guī)定時速行駛的;
(四)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(guī)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(譚賢)
責編:朱鈺 盧生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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