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處罰告知公告
執(zhí)行告知單位: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
被告知人 :侯榮貴
居民身份證號碼:5223211990xxxx4932
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:522390395002454
準駕車型:C1
告知內容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告知如下:
2020年4月15日,你駕駛貴ECG855號小型轎車由昆明經汕昆高速公路往百色方向行駛,21時許,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56公里+600米(小地名:興義市興義東收費站)處時,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(zhí)勤民警當場查獲。經民警現場對你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你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5mg/100ml,你的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,以上事實有你的查獲現場照片、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、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等證據證實。
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執(zhí)勤民警在查獲現場已當場告知你,要求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,但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。請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系辦案人員,若你未回復信息或聯系辦案單位,本單位擬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對你作出如下處罰:對你的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,暫扣你的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,罰款1000元。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,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你,根據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現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,公告期限七日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當事人享有陳述、申辯的權力。如果有陳述、申辯的,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,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、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,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特此公告。
聯系電話:0859-3121927
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
2020年12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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