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綁架發(fā)廊妹 一審領刑四年半
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,黔西南州興仁縣法院對被告人唐某某綁架駱某某一案進行公開宣判,唐某某犯綁架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,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。
審理查明,被告人唐某某與向某某、羅某、王某某(三人已判刑)于2010年11月30日凌晨0時許,開一輛別克轎車來到興仁縣東湖街道辦事處黃金路XX發(fā)廊,以包夜為由將發(fā)廊服務員駱某某帶上車。上車后,搶了駱某某身上的手機、耳花和假鉑金項鏈,并威脅駱某某打電話向其母親余某某、XX發(fā)廊老板蒲某某索要贖金人民幣28000元。蒲某某向向某某指定的賬號轉入現(xiàn)金人民幣2000元。2010年11月30日20時許,被害人駱某某趁唐某某等人不注意時逃跑報警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唐某某外逃,至2015年3月11日到興義市公安局頂效派出所投案。
審理認為,被告人唐某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構成綁架罪,應依法懲處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唐某某,積極實施犯罪行為,系主犯。但在犯罪過程中,未對被害人實施嚴重的暴力,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情節(jié)較輕。且被告人唐某某主動投案,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庭審中自愿認罪,有自首情節(jié)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綜上作出前述判決。宣判后,被告人唐某某當場表示認罪服刑,不再上訴。 (孔翠 蔣松報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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