醉酒駕車 望謨一男子領刑三月罰金一千
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,望謨縣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:被告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一千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5年3月8日21時許,被告人羅某在望謨縣平繞村陸某家喝酒后,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往縣城方向行駛,當車輛行駛至望謨縣醫(yī)院附近時,被望謨縣公安民警查獲。經(jīng)黔西南州人民醫(yī)院司法鑒定所鑒定,羅某血液酒精含量為420.46mg/100ml,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羅某無視國家法律,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,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危險駕駛罪。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確認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(guī)定,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。鑒于被告人羅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屬坦白,可從輕處罰。據(jù)此,法院根據(jù)被告人的犯罪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(xiàn)作出以上判決。(代志興 報道)分享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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