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約不受法律保護 收取錢財應當退還
亮點黔西南訊 日前,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調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,雙方當事人在民事審判庭主審法官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的調解下,當庭達成一致意見,被告梁某一次性返還原告鄧某“同意錢”2000元,成功化解了婚姻糾紛矛盾,雙方握手言和。
原告鄧某與被告梁某經人介紹認識后,于2010年3月17日按農村風俗訂立婚約,訂婚時,原告鄧某給付被告梁某“同意錢”3000元作為雙方約定費用。同年4月20日雙方一起外出打工后,因原告鄧某與被告梁某性格不和,無法建立戀愛關系,已無法走向婚姻殿堂的可能性,故被告梁某提出與原告鄧某分手并解除婚約,原告鄧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梁某返還3000元“同意錢”。在協(xié)商解除婚約過程中,被告梁某認為一起外出打工期間,所支出的費用均用3000元的“同意錢”開支,故不同意返還原告鄧某,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梁某返還3000元“同意錢”,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案件受理后,考慮到原、被告均居住偏僻山村且交通不便,于是辦案法官立即電話聯(lián)系,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,深入實地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。調解一開始,被告梁某及其前來旁聽親戚均認為,“同意錢”是原告鄧某自愿給的,并且兩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間用于交通、住宿、生活等開支,故不同意返還。原告鄧某則堅持訴訟請求,由于各持己見,氣氛一促即發(fā)。經過法官耐心開導,并指出,原告鄧某與被告梁某按鄉(xiāng)風民俗訂立的婚約不受法律保護。婚約期間原告鄧某贈與被告梁某“同意錢”的行為,是為了將來能和被告梁某結婚,并非純粹的無條件贈與,而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。現(xiàn)由于所附條件(結婚)未成就,故贈與行為尚未生效,原告鄧某要求被告梁某返還“同意錢”的請求依法應當?shù)玫街С。鑒于雙方一起外出打工期間,產生的交通、住宿以及生活等費用系被告梁某開支,原告鄧某應從被告梁某退還“同意錢”中扣除應當共同承擔的費用。承辦法官將上述法理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原、被告,取得了雙方的理解和支持,使雙方的矛盾糾紛得到圓滿解決。
在法官的調解下,被告梁某當庭退還給原告鄧某“同意錢”2000元。(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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