尋釁滋事后自首認罪 檢察官依法不批捕
亮點黔西南訊 19歲青年酒醉尋釁滋事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,黔西南州安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依法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,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犯罪嫌疑人潘某現(xiàn)年19歲。2012年7月7日凌晨2時30許,潘某酒后與蒙某、舒某三人騎摩托車到龍山鎮(zhèn)柿花坪村科索組岔路口,潘某撿起公路邊的石塊任意進行打砸,其將巴(鈴)白(層)公路6標段停放在龍山鎮(zhèn)柿花坪村科索組吳某家門前的的一輛黃色“卡特牌”挖機前擋風玻璃砸碎;接著又將停放在距離被砸挖機向西30米處公路上的龍山電網改造施工隊一輛皮卡前擋風玻璃砸碎。2012年7月9日,潘某主動到龍山派出所投案自首,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。安龍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報安龍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。
辦案檢察官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依法審查后認為,潘某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,但因其系投案自首,系龍山邱家灣煤礦鏟煤工,不予羈押不致發(fā)生社會危險性,無逮捕必要,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。(黃亨林 報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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